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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央银行概论》中央银行法部分

来源:湖北专升本考试网 - 整理
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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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中心银行法,就是按照国家意志,规定有关调整中心银行的组织活动及其关系的法令标准。中心银行法是调整银行组织及其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与其他法一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此外,中心银行法是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宏观经济调控法、公共服务法和金融业监管法。中心银行法首要包含以下首要内容:


  1、中心银行的性质和功能;

  2、中心银行的法令地位;

  3、中心银行的组织系统;

  4、中心银行的事务活动,其间包含货币发行、存款准备金准则、贴现借款和政府借款、公开市场事务;

  5、中心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

  美国1913年12月23日公布的《美国联邦储藏法》是美国的中心银行法。联邦储藏系统是一个独立性很强的中心银行,它的组织方式为公司实体,其本钱属于参与联邦储藏银行的各会员银行,实质是股份制。此外,联邦储藏法还规定了联邦储藏系统的首要责任、组织结构、货币政策东西及财务准则。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是新加坡的准中心银行法,其首要内容包含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性质和法令地位、首要任务、本钱金及利润分配,及其功能。

  我国的中心银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于1979年开始起草,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投票通过,共8章51条。

  中心银行的准则类型是指根据中心银行的特点和需要,从法令上规定中心银行的相应的体制。中心银行准则类型从不同角度区分,首要有六种类型。

  1、单一式中心银行准则,即采纳总、分行制,分行是总行的下一级组织,总行和分行组成中心银行统一体。西方国家的中心银行绝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如英国、白本、法国等。我国的中心银行也实施这种准则。

  2、二元式中心银行准则,在国内树立中心和当地两级的中心银行组织,中心级是最高权利组织或管理组织,当地组织有独立的权利,例如欧洲中心银行。

  3、多元式实施这种准则的国家有美国。

  4、复合式中心银行准则,是指中心银行与一般银行功能不分,一家银行既行使中心银行功能又处理一般银行事务,详细又有“大一统”式和非“大一统”式两种方式。

  5、准中心银行准则,是指国内没有真实专业化的、具备彻底功能的中心银行,而是由几个履行有限中心银行功能的组织组成一个准中心银行系统的准则方式。采纳这种方式的有新加坡、香港等。

  6、跨国中心银行准则,是把同一个货币联盟联络在一起,由参与这个联盟的国家一起树立中心银行。

  按本钱所有权类型区分,中心银行准则有四种方式。

  1、国家所有制的中心银行,即悉数本钱归国家所有的中心银行,其产生有两种首要途径:由国家全额出资树立或对非国有中心银行进行国有化改造。

  2、集体所有制的中心银行,指中心银行的本钱由金融组织集体诗有。

  3、混合所有制的中心银行,是由国家和私人一起出资组成的中心银行,其间国家一般持控制性股份。

  4、多国所有制的中心银行,是指跨国中心银行的本钱由跨国中心银行的成员国所共有。

  中心银行的最高权利组织,是指对中心银行的货币政策、规章、准则、条例、事务政策以及人事任免等都有决议计划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权威组织。中心银行最高权利组织的组成有三种模式:

  1、最高权利组织集中掌握决议计划权和执行权的中心银行;

  2、最高权利组织分为决议计划组织和执行组织的中心银行;

  3、最高权利机 构分为决议计划组织、执行组织和监督组织的中心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其类型是“单一制一元式”的,即只树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心银行,其在全国的分支组织设置实施总分行制。199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省级组织改革,现在的分支组织格式方1个总行,9个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长负责制,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并树立货币政策委员会,其责任与中共中心金融工作委员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