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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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以后,满清政府的控制被推翻,建立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历经南京暂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暂时政府不一起期,在这些时期也颁布了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暂时约法》5.《暂时约法》确认了维护私有产业的准则。
(二)《暂时约法》的特色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职责内阁制以约束袁世凯的权利。
2.在权利关系的规则上,扩展参议院的权利以抗衡袁世凯的势力。
3.在《暂时约法》的程序条款上,规则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中华民国暂时约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拟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必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我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准则,必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准则和资产阶级民主自在准则,在全国公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
二、天坛宪草
这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由当时的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于1913年10月31日拟定经过的一部宪法草案,称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故也称为《天坛宪草》。该草案坚持了《中华民国暂时约法》的根本精神,坚持职责内阁准则,对总统权利进行了多方面的约束。可是,并未施行。
三、袁记约法
这是1914年袁世凯编造的一部宪法性文件,称为《中华民国约法》,由于其奉袁氏旨意拟定,所以也被时人讥称为“袁记约法”。
“袁记约法”从根本上动摇了三权分立、彼此制衡的民主共和准则政体,确立了大总统集权制,然后遭到了公民的对立,在袁世凯倒台以后,“袁记约法”也失去了效能。
四、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并于1923年10月10日正式发布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由于是曹锟贿选国会议员经过施行的宪法,因此,也被时人称为“贿选宪法”,这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专一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宪法。
五、南京国民政府立法与《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一)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特色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令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体现出“二重性”特征:
1.从法令内容上看,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一方面大量选用、引入、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令学说、法令准则与法令准则,以大陆法系法令准则为根本蓝本,并吸收了英美法系法令准则的一些内容;另一方面,则继续保持、连续了我国传统的封建法令准则的一些特性。
2.从立法层次上看,一般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数量亦多于一般法。经过拟定根本的一般法,规范一般、正常的法令关系;但在另一方面又拟定大量针对特定目标、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
3.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体现了显着的“双重性”。国民政府的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了年代的开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令准则的准则,因此从立法上看有些方面是可以必定的。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粗野、****。立法与司法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令体制上一个显着特征。
(二)《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色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议”和政协抉择,不合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经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发布,12月25日施行。
(三)《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主要特色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公民无权,独夫集权; 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暂时条款》使这一特色愈加具体和法令化。
2.政权体制不三不四。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其实质是推广蒋介石的个人****控制。
3.罗列了公民的各项民主自在权利,但一起又经过特别法加以约束。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维护封建克扣、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总归,这部宪法依然体现公民无权、独夫集权的特征,虽然在形式上具有资产阶级宪法的特征,但在实质上并不是公民毅力的真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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