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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备考复习:《中国法制史》之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来源:湖北专升本考试网 - 整理
时间: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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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

  (一)历史背景
  1840年今后,我国逐步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逼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蹂躏。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逼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革新。
  (二)《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不管在结构方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力。其最杰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公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严重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方式上被逼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彻底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联系,对公民的权力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
  1.咨议局。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建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实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建立的中心咨询机构。
  二、首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其首要内容有: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关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严酷惩罚手法,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惩罚和连坐准则,将首要惩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添加一些新罪名,如波折邦交罪、波折推举罪、私铸银元罪及损坏交通、电讯的违法等。
  《大清现行刑律》不管在方式上还是在内容上,还只是对《大清律例》的修正而已,还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末修律变法过程中修订的一部新刑法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方式,以罪名和惩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朴实的专门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