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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备考复习:《中国法制史》之明清时期的法律

来源:湖北专升本考试网 - 整理
时间: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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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要法典与法令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根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力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编制和条文都被清律所承继。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避免“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令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拟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弥补,重新修改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详细服制的规矩。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法令、则例、案例、成例):(1)法令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法令》);(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案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通过整理编订的案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效法《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首要国家机关的职掌、案例、活动规矩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惩罚
  (一)明代呈现的违法罪名
  1.奸党罪
  朱元璋操控时期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操控的违法。
  2.放逐刑(终身、永久)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放逐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违法人本人终身放逐与之孙永久放逐等做法。
  3.惩罚适用准则
  (1)重新从重准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准则为重新从重主义准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准则。
  明律较唐律在科罪处刑方面有其特色,对直接危害操控秩序的重罪加剧处分,对违背礼教秩序的违法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改变
  (一)明清时期司法组织以及三法司职能改变
  1、明清中心司法组织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当地的操控。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