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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劳动关系》第三章复习资料

来源:湖北专升本考试网 - 整理
时间: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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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1、劳作联系与劳务联系的区别?

  劳务联系:是供给劳作与承受劳务的主体之间的联系。劳务合同的主体可所以法人或个人,产生经济合作联系(非劳作联系),服从经济法令规范,其权利责任联系爱民法调整。

  劳作联系: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权利责任联系,受劳作法调整。

  劳作联系与劳务联系的主体、内容都存在显着不同。

    2、如何确定现实劳作联系?

  现实劳作联系:即缺乏劳作合同根据而现存的劳作联系,它的出现是我国在劳作合同法令准则施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现实劳作联系产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应当签定劳作合同,因企业办理忽略或者其他原因未签定劳作合同。二是原合同因期限届满已经停止,在未办理续订合同手续的条件下继续存在的劳作联系。确定现实劳作联系的基本条件是:劳作联系两边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各自的劳作权利与责任。

    3、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预防劳作争议产生?

    增强劳作法令意识,加强劳合办理(完善劳作合同内容;建立健全规章准则;用人单位应当运用有用办理手法,建立劳作合同台帐),建立相等协商机制(促进劳作联系两边对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常常性地进行协商和交流,有利于化解矛盾,削减劳作争议产生),实施劳作监督查看准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什么是劳作合同?有哪些法令特征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作联系,明确两边权利和责任的协议。

    具有以下四方面的法令特征:1、主体是特定的。2、当事人两边法令地位相等。3、当事人在责任上具有从属联系。4、劳作合同的意图在于劳作过程的完成,而不仅仅是劳作成果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