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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备考经验:《教育法学》名词解释汇编

来源:湖北专升本考试网 - 整理
时间: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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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义务教育:国家通过必定法令手段,对必定年龄规模的儿童施行必定年限和必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特征,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令的规则,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施行的。
  3. 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指整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令规则办理fan学或免学手续以外,都有必要入学接受教育,而且有必要完结规则的义务教育。
  4. 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进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令规范的总称。
  5.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拟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 立法拟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拟定、修正或废止法令规范的活动中,有必要实施的法定步奏。
  7. 教育法令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令处理各种案子的专门活动。
  8. 校园及其他教育组织:一般指校园及其教育组织是有计划、有组织、有体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的教育组织。法定上指经主管机关同意设立或挂号注册的施行学历性为主的教育组织,又包含各种施行非学历教育的教育组织。

  9. 校园内部领导体制:是校园在契合国家教育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前提下实施的对内部教育事物进行有效办理的一种形式。

  教师聘任制: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校园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教育岗位设置,延聘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委任制度。

  10.道德行为:人在必定的道德认识的支配下,体现呈现的对待他人和社会有道德含义的活动。

  11.涵养:在教师所谓指导下学生通过自觉学习、自我反思和自我行为的调节,使自身的道德不断完善的一种重要办法。

  12.科学性和思维结合的原则:是教育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授予学生以科学常识,并结合常识教育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正确的人生观、科学世界观教育。
  13.讲述法:通过口头言语向学生传授常识的教育办法。对症下药原则:是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chi地进行有不同的教育使每个学生能扬长避短、获取最佳开展。